整理一下保外就醫的重點: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
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法務部根據上述法律訂定了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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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法律正式名稱叫保外醫治
保外醫治的目的,與假釋完全不同
假釋是暫時釋放,經過一定觀察期後,剩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
保外醫治則是為了把病治好後,帶著健康身體回監執行
所以保外醫治期間是不計入刑期的,原則上病治好後還是要回去執行
又保外期間不視為執行,不計入刑期,所以沒有刑法脫逃罪的適用
監獄發現受刑人生病且無法在監獄內進行適當醫治時
由受刑人具保,監獄再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
主動權不在受刑人這邊
斟酌情形不只包括醫師專業判斷,還會考量到非醫學部分,例如:
有的受刑人有脫逃記錄,可能會透過保外醫治方式再度逃走
所以無論細則訂再清楚,都一定會保有裁量空間,不可能只看醫學專業
何況所謂醫學判斷,自然是指經監獄延請的醫師(團隊)之專業判斷
若連該醫師(團隊)都認為不到保外醫治程度,也不用再談非醫學專業的考量了
個人看法是
請柯P跟小英暫時別提這件事了,因為沒有實益
阿扁若因此期待最後又失望,可能更難受
且被對方陣營拿來當選舉議題操弄,應該也免不了
有心的話,好好加油想辦法把總統選上,直接依赦免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