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
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http://www.104.com.tw/media/career_content.cfm?id=449
這條法律合理嗎?
假如我工作超過三個月後 發現老闆賣黑心商品
那我還要繼續幫老闆賣黑心品賣10天才可以辭職
同理工作一年就要再賣20天 工作三年就要再賣30天
這條法律有沒有問題?
有沒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八卦阿?
作者:
kutkin ( )
2014-09-10 03:22:00其實你會發現這條對勞方沒有罰則
作者:
Winstonred (我讀勤益我驕傲)
2014-09-10 03:23:00這條我看好像是老闆要解雇員工的規定
作者:
wcontainer (watercontainer)
2014-09-10 03:23:00法條不是這樣看的
作者:
tchialen (艾媽 挖愛哩)
2014-09-10 03:23:00曠職三天就可以走人惹~~~
作者: ct412133 2014-09-10 03:24:00
這條是離職的
作者:
kutkin ( )
2014-09-10 03:24:00這條有一條就是講勞方比照 但沒有罰則
作者: minyuan2 ( ̄︶ ̄) 2014-09-10 03:25:00
發現老闆用黑心商品而離職,要用勞基法14條不是16條。
作者:
kutkin ( )
2014-09-10 03:26:00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作者:
alog (A肉哥)
2014-09-10 03:27:00你什麼時候看過賣黑心商品的老闆會幫你保勞健保的 這錯覺哪來的 可以說說看ㄇ
作者: ct412133 2014-09-10 03:27:00
如果資方告你要你賠償突然離職後的損失怎麼辦
作者:
kutkin ( )
2014-09-10 03:28:00你就給他告 告是他的權力
重點是黑心 -->違法 意思是完全不同的啊..你要嘛 告他詐欺之類的..要不然光憑黑心這兩個字是要怎
作者: ct412133 2014-09-10 03:29:00
有時候。小小員工是擔不起ˋ這些的。
作者: minyuan2 ( ̄︶ ̄) 2014-09-10 03:30:00
另外可參考勞基法74條。
作者: ding0214 (大蘇) 2014-09-10 03:33:00
後面那十天都請假,我以前離開黑心公司就這樣做的
作者: ct412133 2014-09-10 03:35:00
之前也是請假到離職
作者:
mc12355 (低知識分子)
2014-09-10 03:38:00我記得是有但書的
作者:
F16 (☆╮夏天╭☆)
2014-09-10 04:00:00拜託好不好!!這完全是錯誤解讀!!
作者: yukito76113 (往人) 2014-09-10 04:23:00
還我看完法條後看了個相反的內文的時間
你連中文都看不懂還解讀相反,這條是規定雇主解僱不是
作者:
FreedomMax (FreedomKnight)
2014-09-10 05:02:00辛苦你找了條文來婊 可惜解讀相反
作者:
CockyDick (CockyDick)
2014-09-10 07:57:00很難懂嗎?
作者: photopower (powermoney) 2014-09-10 08:10:00
你要讀一下第六調…
作者:
vizjeco (Placebo)
2014-09-10 09:05:00這條沒罰則 你爽隨時都可以不做 只怕你不敢 奴性太重XD
作者:
sky3399 (屎蓋)
2014-09-10 09:58:00.... 國文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