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一下最近幾年的:
塑化劑案/和解賠10萬 金果王老闆判1年2月
販製塑化劑 金童、昱伸負責人二審減刑
塑毒案 金果王老闆輕判14月
月餅3號塑膠包裝 當心吃下塑化劑
黑心商開賓士 5萬就交保
假油案近偵結 魏應充仍稱不知情
大統董事長高振利供出:混油賣給福懋、頂新集團
看了一下最近幾年的都有個共同點,當一個被爆之後,就會扯出其他,然後當中一定
有人說,我們使用很久了,XX同業也在用。
再來開始查緝,只查A卻沒查其他可能的B或C,先是塑化劑再來大統,以及今天的餿水
油。
後來被判刑,抗告、上訴、繳罰金、緩刑>>>多年後被人淡忘,照樣爽爽賣。
為什麼不直接修法,判刑確定就死刑算了,賣這種東西也算間接殺人吧?
結果每次都重判XX罰金或幾年,過段時間抗告幾審換緩刑,呵呵。
怎都沒人提議修法呢?
因為塑化劑事件,讓養生果汁賣翻天,大統事件也讓傳統的古法製油業翻盤,那這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