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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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乍看之下,因為高振利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所以行政罰的部分不該罰好像合理
但是,刑事的部分被判有罪的是負責人高振利,而行政裁罰的部分則是大統(法人)
在受裁罰主體不同的時候,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6條的適用呢?來看下面的解釋函令
台財規字第09500361680號 令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
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
得裁處之。」是本條規定,應以同一行為主體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始有其適用,如涉嫌
違犯刑事法律者與行政罰法者分屬不同主體,即無本條適用。
作者:
melonlon (冬天的貓餅)
2014-07-10 10:36:00誰準你打臉的?你是綠派來的對不對?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7-10 10:36:00要看當時訴訟主體吧,坐牢的一定是高,不會是大統啊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4-07-10 10:38:00
衛福部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啊 去看毒油事件時的報導就知www
你幹什麼打前一篇的臉??前一篇護航得那麼爽還在高潮中耶,這樣人道嗎??
衛福部的官員可能對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沒想到這一招吧?
作者: ghgn 2014-07-10 10:42:00
你這樣打臉 黨工會崩潰
作者:
kininan (奇尼)
2014-07-10 10:43:00衛福部官員對法律不了解(X) 衛福部官員想替黑心開脫(O)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4-07-10 10:43:00衛福部沒一個懂法律的,叫法盲部!
作者:
Riyuberg (protect)
2014-07-10 10:44:00你贏惹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0 10:47:00照你所說,這邊爭點就只在於行政罰主體的認定了.所謂不同主體,法人的代表人跟法人到底怎麼算?
作者:
Bokolo (舶客樓)
2014-07-10 10:55:00推了,但無實際效果,想個讓衛福部撤回之法
作者: Fangel (Fangel) 2014-07-10 11:01:00
這樣說起來,就是看法官有沒有良心了 是嗎?
作者:
koko147 (心情電梯)
2014-07-10 11:02:00引用函令這方面我還沒完全準備好,感謝本文清晰說明
作者:
udm 2014-07-10 11:04:00故意將金額灌水,然後說部份裁罰不合法,全數撤銷。慣用技。
作者:
uligo (我最用功了NN )
2014-07-10 11:05:00衛福部如果有心要制裁無良廠商,他自然會找出一個適用法條
作者:
udm 2014-07-10 11:06:00玩法之人,讓那些死法學者忙翻天,然後玩法之人左擁右抱玩鈔票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7-10 12:24:00聰明啊
作者:
after1 (aaaaaaaaaaaa)
2014-07-10 12:26:00兩篇都推一下. 長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