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0 10:23:54※ 引述《koko147 (心情電梯)》之銘言:
: ※ 引述《ramataiwan (rama)》之銘言:
: 一罪不兩罰?這只是騙小孩的原因
: 真正的原因是顏色對了
堂堂法治國的原則被你說成騙小孩的原因?
還是某黨黨工總是把顏色看得比法律重?
可悲的是自己出事的時候就連忙找憲法救援,
現在倒是轉個彎,顏色優先於憲法。
呵呵.
: 2011年,大統長基的「醬油觀光工廠」名號盛大開幕,當天出席的來賓冠蓋雲集,除了
: 主管觀光業務的交通部長毛治國,還有總統馬英九的大姊馬以南與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
: 義夫人蔡令怡等人
: 豬油不可信,疑?是中時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102100085.html
: 所以,顏色對了就沒問題
: 又再次證明了高集黨證的好處
: 這對選前固樁是很有幫助的
行政罰法 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可見原則上還是得優先以刑法論處,
除非判決未宣告罰金或不同種類之處罰,才可再以行政罰處理。
另外,在刑事審判確定前,衛福部有無執行行政罰的權限?
行政罰法第32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
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縱發覺在先,皆負有將案件移送至有優先管轄權限之該管司法機關之義務,
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優先享有管轄權限。
那什麼時點,什麼狀況衛福部才有管轄權限?
行政罰法 第26條第2項:
前項行為(指26條第1項)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綜上,就算衛福部沒有撤銷而堅持要罰,
最後也會被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而自始無效。
不過講這麼多,可能某些人還是只看得到藍藍的顏色吧......
用力噓沒關係,
我只是看不慣某些人遇到事情就拿"民主國家","憲法保障"當擋箭牌。
而實際上依法行政卻被說"顏色正確"。
想來既矛盾又可笑。
作者:
sorrywow (snoop dogg)
2014-07-10 10:25:00台灣真的沒救了只會越濫不會越好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26:00就是演場戲騙騙百姓啦
作者:
chenker ( )
2014-07-10 10:26:00先幫你推一下
作者:
LeeAo (我們還有未來)
2014-07-10 10:27:00的確如此,先幫你補血XD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10 10:27:00所以衛服部開始說要罰1X億不是搞不懂法律就是作秀敷衍 照噓
作者:
Touble (不做死就不會死)
2014-07-10 10:27:00感謝法律知識澄清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28:00鬧這麼大會搞不懂法律?就先演一場戲開天價 大家開心民眾相信政府結果被愚弄了 現在又被說矛盾又可笑
作者: grayoasis (grayoasis) 2014-07-10 10:30:00
猴群有顏色無是非 不意外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31:00可說是雙贏 輸的永遠是百姓 也算是happy ending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4-07-10 10:31:00
衛福部一開始幫某家背書 結果事後出包 從頭到尾搞笑ww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4-07-10 10:32:00是說衛福部不懂法律才發生一罪二罰的情形?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4-07-10 10:34:00你愈說顯得衛福部愈無厘頭了。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7-10 10:35:00正確,衛福部喊這麼大根本只是演戲,他根本就不在牌桌上
作者:
scores (男兒當逆天!)
2014-07-10 10:35:00真的是演戲給猴子看 朝三暮四 我們先罰他十八億好不好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4-07-10 10:36:00要開罰是衛福部,要撤的也是衛福部,關人民什麼事?
作者:
scores (男兒當逆天!)
2014-07-10 10:36:00改成我們先判他刑法 如果判不到他 再罰18億好不好...猴子們表示:開心
作者: colenken (呵呵) 2014-07-10 10:37:00
衛福部開天價罰好轉移被罵焦點吧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37:00笑人家猴子的有發現自己哪裡講錯了嗎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4-07-10 10:40:00國考加油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4-07-10 10:42:00這樣暗表衛福部是有比較高明嗎?
樓主的觀念都會說 衛福部沒這個權力了 那可以問一下衛福部有那麼大的權力 可以自己決定一事不兩罰 然後撤銷自己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的罰單嗎?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43:00是衛福部的訴願會決定的
如果進法院 法院應該會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看到衛福部的罰單 所以法院判罰三萬就不計 以衛福的18億為準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4-07-10 10:45:00依樓主之見,要不要改名法盲部?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46:00不是這樣啦...
關鍵點就是 一事不兩罰 不是衛福部說了算 也不是撤銷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4-07-10 10:49:00
下篇來了 快去申論喔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7-10 10:49:00樓上先找實務認為法人跟負責人是不同主體的見解好嗎?
作者:
MiuLove (月兒彎彎Moon)
2014-07-10 10:51:00關鍵點是你要再讀一下法學緒論跟行政法觀念有點誤解,這樣跟你同一個立場的都很難幫你講話
作者: skywinner 2014-07-10 11:30:00
行政法與刑法 本質上不同 一行為可能觸犯多法律 至於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 應視法律有無特別規定 況且還有可能涉及特別法及普通法的競合問題 實務上許多行政罰開罰後 都不曾因進入司法程序而撤銷 至於對法條的解釋 請別自己望生義 真有問題 請找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管機關 更何況衛福部要這麼做 是否以後有相似案件都這麼做 如果沒有就直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原則 你如果是考生 建議別這樣寫 因為要當藍色打手 也得等進入公務界 遇上藍色長官再說 謝謝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7-10 12:18:00那衛福部當初幹麻急著要喊罰錢 作秀咩
作者:
after1 (aaaaaaaaaaaa)
2014-07-10 12:30:00兩篇都推一下. 長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