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nglee (~一事無成千古恨~)
2014-07-02 07:40:41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2014-07-0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生
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被抓姦 只承認有口交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摩
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刑
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仍
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多
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ul/2/images/bigPic/600_109.jpg
法官陳松檀從建築系轉唸法律系,由律師轉任司法官,審案冷靜犀利,並能學以致用。
(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作者:
abe10 2014-07-02 07:41:005樓幫234樓 吹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7-02 07:41:00呵呵 準備被打槍吧
看A片不知道有沒有違反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好奇「用手幫忙擼」也算通姦嗎XD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4-07-02 07:48:00法條不改都沒用啦
作者:
j900414 (去去武器走)
2014-07-02 07:48:00檢驗口腔有無DNA
刑法都寫這麼明了 這叫打破慣例? 只是正常判而已 跳針?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4-07-02 07:55:00嘴巴不是犯罪工具 XD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4-07-02 07:58:00想也知道一堆法官都去口交店,當然不敢判口交通姦啊
作者: iamgyfan (人一定要靠自己) 2014-07-02 08:01:00
說你通姦就通姦 大人快鍘他
作者:
kaodio (WOLRD)
2014-07-02 08:02:00台灣法官就繼續在通姦罪上高潮好了
作者: c7683fh6 (Jerry_Frost) 2014-07-02 08:03:00
正常判+1 老法官不會挑戰判例 司法以後靠年輕法官了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8:04:00姦就是性器接合,有人以為嘴巴是性器?那你喝飲料的時候會高潮嗎?
跳脫衣舞對方沒碰,但看得太興奮射出來是通姦嗎?心靈和性器交合了!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08:13:00莫名其妙! 這根本就違反判決慣例!!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4-07-02 08:29:00這判決有問題 是可以受挑戰的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4-07-02 08:30:00口腔非性器 構成要件明顯不符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4-07-02 08:31:00典型的台灣判決,看法官怎麼想怎麼判,法律參考用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8:32:00標準差那麼多很可怕,對一般市井小民就可以說是通姦,遇到權貴又變成是正常社交禮儀
作者:
sl300 (sl300)
2014-07-02 08:34:00判的很正確阿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4-07-02 08:36:00本來就是要這樣判 不能因為立法委員圖自己方便就泯滅良知
作者:
nosay (擁有16分之1日本皇室血統)
2014-07-02 08:40:00通姦應該泛指 性行為 ~ 而不單只是性器官接合
作者:
ruqoo (nishimura)
2014-07-02 08:49:00真多鍵盤法官
作者:
baboosh (大王椰)
2014-07-02 08:51:00這法官應該升級成大法官 業界良心呀一堆法匠
作者:
Leeng (Leeng)
2014-07-02 08:55:00幫打手槍不算性交 但幫摳摳算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8:55:00支持有良心的法官 說口交不算通姦的根本就法匠 早該滾蛋了
用手幫忙擼是性行為嗎?磨蹭大腿射出是性行為嗎?一起看A片但是自己玩自己的性器是性行為嗎?
作者: susanoo (須佐之男) 2014-07-02 09:02:00
被告提非常上訴,這個判決應該會被撤銷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4-07-02 09:06:00喝飲料不會高潮,但是飲料吸管會噴東西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4-07-02 09:07:00等等!!!!!照定義...接吻也算性交?
作者:
tonyian (巨水瓶)
2014-07-02 09:15:00不照法規判斷的等他握權也有可能判出不合民意的判決,重點是修法
作者:
gll (手還真他媽的機歪~~)
2014-07-02 09:20:00要這樣判先修法再來 罪刑法定不遵守 以後淪為打手也是指日可待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4-07-02 09:20:00挖襙,判決違背法令,還真屌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9:21:00刑法本來就不能擴大解釋,法匠個屁,哪天輪到你被突襲就別在那邊哭哭司法不公
作者: billybbb 2014-07-02 09:21:00
這樣合理多了 反觀吳育昇
作者:
pray (gavin)
2014-07-02 09:22:00頂多口交不能用而已 改成看裸體打手槍這樣就沒事了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9:24:00誰知道是不是收了大老婆的錢,居然還有人讚良心…亂判也叫有良心?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9:29:00座談會結論根本就是錯的 社會上是有幾人遇到配偶跟人口交 還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09:29:00這真的判的莫名其妙,非有利被告不得擴張解釋這條至高原則也不懂?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9:30:00會認定 只是口交嘛 那不算通姦哦?根本就某些法律人自high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4-07-02 09:38:00接吻沒有"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依判決者的定義,是因為性器進入女方口中
作者:
gll (手還真他媽的機歪~~)
2014-07-02 09:40:00依不是某些法律人自high的想法 接吻算通姦無誤 謝謝
一堆智能高超的人連中文都看不懂XD還以為座談會有法律拘束力喔XDD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9:58:00某些人閱讀能力強到連 "十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都有問題?還拘束力咧 去問那些遵循的法官呀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07-02 10:45:00那刑庭決議也只是去喝茶聊天而已啊Xd可以不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