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黃景泰交保限制住居 檢:「不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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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泰交保後僅表示一切聽從地院的判決。黃仲瑜攝
2014年06月22日04:33
(更新:檢方表示不再抗告)
關於黃景泰涉賄案,經高院駁回裁定,基隆地院昨晚間9時3度召開羈押庭,地院通知檢方
、黃景泰出庭。黃景泰昨晚抵達時態度從容、神情輕鬆。今凌晨3時,經過5小時的問訊後
,刑事庭庭長王福康表示被告黃景泰200萬交保,除限制出海出境外,多加限制住居。
地院理由:
1.聲請人迄至本案聲押庭結束,僅以被告之身分資力、基隆之地域環境等理由為據,應純
屬主觀之臆測。其固有援引其他相似案例或新聞為輔,惟按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依
個案之具體情形為斟酌之標準,不同案件其情節各異,無從為援引比附。
2.被告所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財產來源不明罪部份,檢察官並未舉出事證,足認
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根據被告所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有明確對象、來源可供偵查單位
查證,其中證人某女亦已到案說明,尚無勾串證人之虞。根據檢察官提供案發後被告與證
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實與被告供述情節大致相符。
3.衡量比例原則,以逃匿即得沒收保證金之壓力,加之違背限制住居即得在執行羈押之壓
力,已促使被告到庭接受偵訊,達到追訴之目的,無需羈押。
地檢署說明:
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羈押案件,雖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度具體指駁
原裁定不當而撤銷發回更裁,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今日仍諭令被告交保候傳,本署為維護
偵查機密,避免有限偵查人力虛耗法庭,決定不再針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案既定偵查計
畫全力偵辦。
發稿時間03:28
更新時間04:33
(黃仲瑜/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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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庭長王福康表示,黃景泰200萬元交保,但需限制住居。黃仲瑜攝
3.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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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備註:
演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