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ox1103 (狐狸)
2014-06-06 08:38:50鍵盤學生的一點看法,其實這麼重的刑責是有理由的,因為藥事法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再來看罰則:
藥事法第 79 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藥事法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鄉民覺得罰太重嗎?如果對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公告禁止的毒害藥
品或者是賣偽藥害人的人如果毫無刑責,或是輕的跟鬼一樣,就不具有喝止力了。
至於為什麼維他命要跟這種禁藥算成同一類,我只能說定法規的那會想到要罰死帶
大量維他命回來賣的人,他們只知道沒有經過申請進口的藥品要限制而已。
小妹鍵盤建議買食品等級的維他命是一解(規避掉藥事法),不然還是乖乖尊照法
規限制,帶限量的回來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