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azom (jw.org)
2017-10-26 20:56:3119
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
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答案:(D)
想法:締約後就有法律效力,為什麼還可以隨意變更?還有,(C)不好嗎?
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原則上當事人口頭約定就有效...除非法律有約定一定的方式。可在參考樓下高手是否有詳解
私法 大多都是雙方合意即可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觀念?
A不太確定,因為自來水國營事業非私人,故無正當理由理應無法拒絕人民對水資源需求;B的部分,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的東西無法作為買賣之標的,類似的東西有假牙與義眼,當裝在人身上時無法被買賣,但拆卸後的可以;C的部分,例如買賣房屋的契約或向銀行抵押如以口頭訂定未免太不安全了;D的部分可以看成為拒絕原要約而變更為新要約的例子(其實一眼看去只有D比較正確)
作者: t0038500 (Ephasas) 2017-10-27 10:06:00
可以變更內容,相對人同不同意是另外一回事(應該是這樣吧)
作者:
merpheus (Ender)
2017-10-27 12:56:00A→有些行業是不能拒絕的(忘了有哪些行業)B→違反公序良俗C→民法有要式、要物契約D→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基本上沒問題。除非是法律有規定的,比如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