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4-01 20:24:01先上新聞傳送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5/1082838/
懶得開的話,事情大概是:
婦人跟相對人發生車禍,雙方簽定合解契約,約定婦人賠償相對人一萬七,
但婦人在交付合解金時都故意以銅板為交付、或是故意約在深夜交付價金。
那本案相對人可主張什麼權利?
我的想法是,
婦人以造成相對人不便之方式交付合解金,屬民法148條權利濫用,
嚴重造成相對人精神上痛苦,故相對人可主張
民法第18條 排除婦人侵害其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 精神慰撫金
或依民法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不知道我這樣解,觀念上有沒有錯誤?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7-04-01 20:35:00我覺得好像沒有受到足以主張權利濫用的損害耶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04-01 20:58:00用債之本旨就好了 而且清償也不是權利是義務
林政豪的解題書之前有一題跟本案類似 也是用一堆銅板清償債務 但是這種手段可能構成權利濫用(148)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7-04-01 21:40:00樓上說的沒錯
作者:
yyd (Self Exile)
2017-04-01 21:57:00建議你民總再去翻個兩遍吧
作者:
KEYs (ACE)
2017-04-01 22:05:00沒有人格權被侵害吧..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4-01 23:31:00R大可以提供頁數嗎?我也是有印像林政豪的書我有做過類似的題目。但鬼打牆翻兩遍都沒找到 @@
有機會構成148I,但是給付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只要能合乎債之本旨而為給付,應該很難構成148,更別提以較不便方為給付,對人格權是否造成侵害?覺得連給付瑕疵都很難構成了,要拉到更上位的法律概念好像有點疑慮?漏打一段,給付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應該是由債務人決定履行方式Y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4-02 09:54:00謝謝R大的提示,我終於找到了,原來是隱藏在ㄧ個小題裡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02 13:44:00我覺得如果債權人可以依照235條非依債之本旨給付而拒絕受領,那債權人不知法律的危險不應由債務人負擔,行為與健康權侵害結果間不具相當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作者:
KEYs (ACE)
2017-04-02 13:54:00人格權要實務上有承認的才算,不曉得為啥一直執著要用18條..
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你要怎麼解釋 不法 就是很大問題了更不要說後面的因果關係了
作者: envy861 (澈) 2017-04-03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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