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兩題

作者: butterfly825 (紫蝴蝶)   2014-07-25 15:12:11
41 刑事訴訟,於第一審審判期日中,下列何人不得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就事實與
法律進行辯論?(103 身五)
(A)檢察官
(B)被害人
(C)被告
(D)自訴人
看了289和329條
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329條 (自訴)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答案是(B)無誤
不過依法條(D)應該是自訴代理人
~那 自訴人在調查證據完畢後,可參與審判期日辯論的依據 在那裡?
另一題
3.
甲殺乙於高雄,乙被急送臺北某大醫院急救,不治死亡。案件經由臺北地方法院先
受理繫屬,高雄地方法院為調查證據之便,欲為本案實質審理。試問應經何法院
之裁定?(101身五)
(A)由最高法院裁定
(B)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C)由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D)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答案A
看阿摩有兩派說法


一說是依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就是台北高院和高雄高院的直接上級"最高法院"
二說是依第9條
第9條第二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
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所以是依第8 or 9 ?
謝謝指教~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5 15:31:00
第一個問題,我猜依94年第6第7次決議「自訴人具律師資格者無須委任代理人」所以自訴人也可能為辯論所以在絕對錯誤跟相對錯誤中選「被害人」這樣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25 17:25:00
343準用8
作者: aa133456 (Tea)   2014-07-25 18:53:00
101身五第3題還蠻脫離現實的..高雄送台北的醫院"急救"我認為是依第9條第2項處理。第8條所謂直接上級法院指的應該僅止於高等法院,理由在於,如果第8條但書的共同直接上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那第9條第2項的"不能依前條"就變成重複規定的贅文。第10條第2項也分開規定"直接上級法院"與"再上級法院"。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25 19:14:00
9條2項:....不能依前"項"....
作者: aa133456 (Tea)   2014-07-25 19:15:00
不好意思,第9條第2項看錯了,不過理由不變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7-25 19:16:00
樓上沒有看清楚條文,第9條第2項是說不能依「前項」非前條答案是第8條但書,因為北院已經先繫屬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25 19:25:00
9條1項是管轄權有爭議,本題管轄權無爭議,依第8條
作者: butterfly825 (紫蝴蝶)   2014-07-25 22:50:00
請問送台北的醫院急救,這樣北院也有管轄權嗎?因為第8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高雄是因為案發地,所以有管轄,那台北??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7-25 23:27:00
第5條一項「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72台上5894)如果死亡地點在北院轄區內則因係結果地取得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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