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0eddie (smart0eddie)》之銘言:
要說明的有點多,就不回文在檢舉文下了
我認為本案不符合4-7「蓄意引戰」之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1.我的文章係針對近期iWIN及兒少保護相關政策所衍生之公共議題提出討論,而非針對板
友、特定立場人士或特定群體發動攻擊。
2.文中引用刑法第235條,並提出對政策方向之疑慮,屬於公共政策評論,非刻意挑起板
友互相對立。
3.本文標題「iWIN:『漫畫是兒童性虐待』」是針對近期相關論述所做之簡化表述。想表
達的是,目前部分兒少保護論述已將漫畫、動畫等虛構創作納入「兒少性虐待製品(CSAM
)」之討論範圍,因此擔憂未來可能影響動漫作品之管理方式。
4.即使板務認為標題有簡化或概括之處,此亦屬於表達是否精確的問題,並不能直接推論
本人具有「蓄意引戰」之主觀意圖。
板規4-7所處罰者,應為刻意造成網友彼此對立、激化衝突或擾亂看板秩序之行為;我全
文並未針對任何板友、人群或作品支持者進行挑釁、羞辱或煽動,也未引導網友互相攻擊
。
綜上觀點,本文就公共政策及法律議題提出討論,即使標題具有爭議性,仍不等同於蓄意引戰
,懇請板務審酌,不宜逕依板規4-7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