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最近針對4-5的部分對於罵黃牛、強姦犯、詐騙犯等群體會被懲處感到十分不滿,但是
卻沒人提出板務連署。
因此我再次拋磚引玉提出修正,讓黃牛、強姦犯、詐騙犯等傷風敗俗之群體不受4-5之保護
。
修改前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以此基礎上加定一條
V 但若對象屬於社會普遍認知之負面群體(例如:黃牛、詐騙集團、竊盜犯、重大刑事加害
人),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犯罪人、政府公告之違法群體,不在本條規範保護範圍內。
使修改後之4-5為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或主詞明確但
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V 若對象屬於社會普遍認知之負面群體(例如:黃牛、詐騙集團、竊盜犯、重大刑事加害人
),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犯罪人、政府公告之違法群體,得不在本條規範保護範圍內。
至於何謂普遍認知之負面群體,除上述所提到的黃牛、詐騙集團、竊盜犯以外,若有其他未
列舉出來的,則屬板主自由心證裁量權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