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ain (明天到了)
2026-10-23 13:35:35原文恕刪
路過看到就久違的來回一下文,這篇文會簡單講一下分別財產制的概念,跟如果你娶了久留
美,而且真的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會發生什麼事情(不過是以我國法來當例子,如果有人
要補充日本法規定非常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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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的概念》
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
分。」
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夫妻的財產幾乎是完全獨立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兩人除了名
義上是夫妻外,彼此完全動不了對方的財產,採用分別財產制之夫妻,不區分婚前財產與婚
後財產,亦無剩餘財產分配之適用
不過學說指出,若夫妻間基於其他私法上原因,仍可能成立財產上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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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點1:日常家務代理權》
一般人直觀上可能會認為,只要我採用分別財產制,久留美動不了我的財產,也不需要清算
剩餘財產,應該就沒事了吧?
多數情況沒事沒錯,但其實會有兩個陷阱在,首先是日常家務代理權
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
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之日常家務代理權,不論何種財產制均有適用,因此一旦久留美成了你配偶,那他就等
於你在日常家務上的代理人,實務見解穩定認為,這裡的代理不限於顯名代理,代理內容也
可包含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而所稱「日常家務」的範圍,法條本身沒有解釋,學說指出,一切客觀上一般家庭,由妻負
責處理之事均可代理,若特定家庭主觀上妻日常處理之事務,亦可代理
白話來說,除了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屬於日常家務的事可以互相代理外,只要主觀上認為「
這件事屬於我們夫妻的日常行為」,也能代理
所以萬一發生了久留美私自把你的股票出清,拿去補繳他的FX保證金,這種事也不是不可能
如果各位嫌學說見解沒參考價值,那可以參考最高法院36上字第5336號原判例,原文比較文
鄒鄒,大意是說,如果妻子擅自把丈夫的不動產給賣掉,通常情況下不能算是日常家務,但
如果夫妻經濟狀況已經陷入困頓,不賣房就不能正常生活,這種時候就例外解釋為日常家務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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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點2: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所生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白話來說,婚姻存續期間,因家庭生活支出的開銷,夫妻負連帶給付責任
同樣的問題又回到了何謂「家庭生活費用」,對此,實務見解並沒有明說,但學說指出,本
條規定在民國91年親屬法大修正時,從夫妻財產制的位置移到婚姻之普通效力,而且置於第
1003條(就是剛剛那條)之後,從體系解釋來看,二者應該做相同解釋
也就是說,這裡的「家庭生活費用」解釋空間也很大,萬一久留美哪天腦抽砸了錢做了什麼
事,而且這件事還被解釋成家庭生活費用的一環,依法你也是有連帶給付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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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不要想著娶一個賭徒,那就是顆不定時炸彈,姑且不說會不會偷你的錢,就算在法律上,你
依舊有可能被拖下水
參考資料:
1.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21年
2.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5版,2010年
作者:
lolic (lolic)
2026-10-23 13:36:00還是不要結婚好了
作者: kusotoripeko (好油喔) 2026-10-23 13:37:00
推,要是結婚才發現對象是這種的就完了
作者: sova0809 2026-10-23 13:42:00
最大風險是 搞不好人家直接幫你保超高額壽險
作者:
Ttei (T太)
2026-10-23 14:04:00所以之前那個"當然是拿去買更有用的東西"其實是可行的嗎
作者:
zseineo (Zany)
2026-10-23 14:13:00先別說可不可行 她把的錢拿去用了 你要跟誰討 八成要打
作者:
lolic (lolic)
2026-10-23 14:13:00她會偷錢欸幹
作者:
lolic (lolic)
2026-10-23 14:14:00這種就是等你發現家用金已經見底了
作者:
KEITTLY (車車在哪裡?)
2026-10-23 14:16:00之前蔣智賢就發生過啦,法官認為是生活必要開支
偷錢還好 偷土地的都有 笑死直接拿去借高利貸 根本低能兒
作者:
fuhu66 (⊙)(⊙)
2026-10-23 14:34:00我覺得還是等她欠債再來當sugar daddy 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