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sanity (桃園劉在石)
2026-10-10 19:33:07※ 引述 《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 之銘言:
:
: 一、經板主確認,#1ghEyT2r (C_ChatBM) 連署已達 50 位使用者附議,
: 根據板規 7-1-Ⅰ,該議題即起轉移至本板討論。
:
: 提案人認為目前的4-5板規涵蓋範圍太廣,
: 在當前實務上可能影響C_Chat的言論自由,
: 該篇板務提案將對現行的4-5板規進行調整(原文章請參考本文附件)。
: 而如果出現對本板最相關的ACG粉絲的攻擊,
: 則由4-7處理,足以維持本板秩序。
:
: 提案文章中也有不少板友反應,
: 直接無條件拔除現有群體人身攻擊禁制會造成謾罵的情形爆發,
: 進而違背板規1-2中的精神。
:
: 二、此板務討論由使用者 Katsuyuki118 發起,
: 板主並未對提案內容背書,亦非最終方案,
: 不論贊成/反對本提案或有其他論點,
: 都歡迎推文或回文討論,針對討論結果,
: 板主群將依板規第七章辦理。
:
:
: 附件:板務原提案文章
: 作者 Katsuyuki118 (勝之・改) 看板 C_ChatBM
: 標題 [板務] 修改板規4-5
: 時間 Fri Sep 18 15:58:17 2026
: ───────────────────────────────────────
:
: 將現行的4-5
:
: 4-5 〔人身攻擊違規〕
: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
: 修改為以下
:
: 4-5 〔人身攻擊違規〕
: Ⅰ 發文、回文、推文、轉文對PTT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 Ⅱ 此項違規需由當事人檢舉或當事人同意檢舉。
:
我先說我的立場,我反對。
反對的理由是:
一、提出的當事者(PTT使用者)舉證困難,其論證有可能利用AI或造假,板主們可能不太容
易查辨其證據真假。
二、板主們平常要處理的板務已經夠多了,還要另外再花時間去查明其檢舉者是否為當事人
,其做法既太浪費時間,也給了板主們一些處理上的困擾 —— 這點的做法我是覺得還可以
再做得更好、更圓滑一點就是。
三、原先的現實存在之群體被改掉,只剩下PTT使用者才可以提出檢舉以後,列位諸公試想
一下以後到底會有多亂?
上社群軟體發言本來就是自己要為自己的言語及行為負責,沒有必要這樣子 = =
那麼,本人說完了反對的理由以後,
我們就來看看板規4-5修改前與修改後(未定)的變化吧:
修改前的板規4-5: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修改後(未定)的板規4-5(由前板主Katsuyuki118 勝之大提出):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轉文對PTT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此項違規需由當事人檢舉或當事人同意檢舉。
列位諸公、各位百官公卿們發現了嗎?
修改以後未定版的板規4-5除了必須由PTT的相關使用者當事人親自提出、或同意檢舉以外,
原本現行的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以及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等這些細項全部都要被改掉
了
也就是說,
用修改後未定版的4-5來看,
不管對象是現實存在的群體(舉例:台北人、中國人、美國人等等),還是因為轉文而有任何
4-5疑慮者,
不好意思,群體或轉文不看,
我們只看有沒有任何PTT相關使用者感受到被人身攻擊,
有的話本人就要來親自檢舉,
或同意授權檢舉的權益,
不然現實群體對象,還有轉文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沒有了喔~
喂~想要改好一點的話可以,
但是不要連轉文的這第 II 項也一併改掉啊
再者,
如果是有人提到現實群體的對象感覺到被人身攻擊了怎麼辦?
我們用修改後未定版的這個視角來看:
假設現在,有人對台北人群體人身攻擊,
使用者A(以下統稱為 A)感到很受傷,
於是想要提出檢舉,
但是,but,しかし,問題來了
問題1:那個人是在罵台北人群體,A本人感到非常受傷,那麼A是不是台北人?不知道
A該如何證明自己確實是台北人?
難道你要叫A到台北的街頭拍下台北的街景,忠孝東路走九遍嗎?還是要到重新路一段?
就算A真的提出證明了,但是A所提出的證明,就一定是真的嗎?A所提出的證據可能會使用A
I生成,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隨便跟別人借來證明的,可能性太多太多了。
問題2:A把自己是台北人的證明寄信給板主們,請問板主們會有時間去讀A的信嗎?就算有
時間,那麼請問如何分辨A所提出證據的真偽?板主們有處理板務的時候,也有自己該休息
的時間,閒暇之餘真的會有時間去處理A的事情嗎?
以上這些潛在的問題
A想提出檢舉不是,想隱忍也不是,
好家伙,求助無門啊!
以上,是本人對這一次板務的一些淺見,
本人是覺得這板務或許在提出來以前,
相關的細項還可以想得更好一點,
第II項關於轉文的那一條也可以不必全刪掉,
但是這條板務基本上不論對檢舉當事者本人,或是對處理板務的板主們來說,
我看不到任何一丁點的助益,
修改過後版本的4-5反而在實務上會窒礙難行,對板務的進行一點幫助也沒有。
列位諸公如果有任何問題或意見,都歡迎提出來,但記得:請保持冷靜進行討論,謝謝。
不是沒想那麼多 是就是打算要開趴 弄成比八卦更八卦
作者:
laugh8562 (laugh8562)
2026-10-10 19:36:00這種同時被主板+BM板水桶的人提出來的板務 真的有討論的必要嗎
作者:
Lupin97 (Lupin97)
2026-10-10 19:40:00V大師真的要直呼內行、謝謝老K了=.=
其實重點是,黃牛為什麼算一個群體,只要改定義群體就能解決了台北人一定是一個群體,黃牛呢?吸毒犯呢?
所以改一下定義就好了啊,只是怎麼改需要語言邏輯強的人幫想
實際上就都是對群體 之前罵抽菸群體的那些也是根本沒有”單一個人士”跳出來當靶 還是各種亂噴 然後也不是對著行為在罵;那就一定是群體
我知道4-7比較重呀,但有人覺得4-5是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那就順從他們吧
作者:
Lisanity (桃園劉在石)
2026-10-10 19:47:00我真的不知道DEI是怎麼演變成現實群體的= =
就單純口無遮攔的問題,罵行為一直都不會有事但那種打字罵人前不先多想想會不會被桶的情況你讓AI想怎麼批評行為也沒用,到時候那些被桶的人還是繼續打字罵人DEI那種的4-5案 你就看前後文就知道了 都直接被當成支持者代名詞在使用 在罵群體了
作者:
Srwx (Srwx)
2026-10-10 19:49:00DEI當成群體就簡單的代稱阿 不然改成DEIr好了(?
不是因為lgbt字太多,所以改打他們的口號dei嗎?
作者:
Lisanity (桃園劉在石)
2026-10-10 19:51:00原來是因為LGBT喔?難怪我曾經看過LGBT這詞看過幾次
根本沒得說是在罵理念或理論啊被桶的基本上都是這樣 根本不演的直接就是要對群體噴
作者: asdf70044 (A7) 2026-10-10 19:54:00
好 下去吧
其實不是隨便提啦!去bm查就知道了,他那概念,以前就有人提過了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26-10-10 20:26:00高貴的黃牛 高貴的殺人強姦犯這很台灣畢竟台灣人就不重視普通百姓的人權
作者:
widec (☑30cm)
2026-10-10 22:19:00DEI不算群體吧 頂多是影射 嘻嘻就好像很多人都用4-11來代稱4-11但大家都知道你在講4-11
DEI有看過違規案例,4-11影射也有案例,還是要小心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