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尼古喵喵》因動畫中清楚呈現七星香菸品牌,被認定涉及菸品廣告而下架。但這裡其實
: 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問題:呈現一個商品,是否就等於替它打廣告?
: 我認為不能這樣認定。
所以說什麼都問 AI 只會害了你啊
你(叫AI)舉一些藥品廣告什麼的案子有什麼用?
直接看真的被法院認定需要因為廣告菸品被裁罰的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22 號判決
> 除張貼系爭皮套之照片、價格外,並尚有「ZERO」「電子煙」「小菸」等文字之系爭訊息
,非屬販售系爭皮套必要之文字。又該訊息之「ZERO」係指由中國深圳Vaporesso設計並
生產之電子煙系列...
> 使消費者瀏覽至系爭網頁時,對系爭訊息產生好奇及注意,構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
解「ZERO」「電子煙」「小菸」等類菸品之情形,進而產生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促進使用
之效果
就算只是 ZERO 這樣普通的英文單字,只要能夠確定是哪牌子的電子菸
並且可以使人產生好奇與注意
就已經算是廣告囉
還有這個案子並不是因為賣的是電子菸皮套所以違法
反而法院認定單純只是皮套並不是電子菸的組件,是不違法的
跟菸廠有沒有默許、有沒有給錢都沒關係(顯然賣皮套的人沒拿菸廠的廣告費嘛)
主管機關也不需要去證明七星在尼古貓貓動畫製作宣傳中的角色
(這件也沒證明這個中國廠商有啥角色 甚至適用的電子菸都停產了)
完全不需要是置入性行銷,也完全不需要討論是不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