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易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蹦世界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勝宏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42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蹦世界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該條罰金刑,依著
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蹦世界公司之代表人黃勝宏、受雇人李英愛
業於本院115年4月30日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115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影本、網路轉帳翻拍截圖、本院115年5月20
日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佐(見本院智易卷二第111至125頁),揆諸上
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關鍵字輸入「蹦世界」 即可查詢判決
作者:
wommow (夜長夢多)
2026-06-27 15:11:00終於讓對方來和解了 贏了!! (反串要註明
作者:
S2357828 (方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2026-06-27 15:11:00和解金是給誰?
作者:
BOARAY (RAY)
2026-06-27 15:24:00看看當初那麼急的上車蝦挺跟直接扣對方身份的後面就電電吃三碗公真的好笑
一開始就先聯繫說要補償對方還好一點,搞到現在這副模樣,真的白癡
作者:
Yoimiya (煙花易逝人情長存)
2026-06-27 15:31:00台灣又贏了
作者:
labbat (labbat)
2026-06-27 15:45:00又贏 贏麻了
作者:
k44754 (9527)
2026-06-27 15:47:00某群電視霉體,當年還抹屎大陸作者
作者: YOLULIN1985 2026-06-27 15:58:00
李英愛 跟韓國女星同名欸
當初在瞎挺又反告真的白癡,當初索尼馬拉松的團隊直接抄襲都能搓湯圓搓掉了
作者:
Y1999 (秋雨)
2026-06-27 16:07:00抄襲看過不少,抄襲還反打的真的是極品
作者: junwen 2026-06-27 16:15:00
歹灣人不都這樣 課金不是賭 三分之一非盜版 很愛自欺欺人
作者:
sukicolo (雲端的白日夢)
2026-06-27 16:19:00那不就是默認抄襲了嗎,真的理直氣壯怎麼不凹到底
作者: BILLYBOY (BILLYBOY) 2026-06-27 16:23:00
台灣品質 靜悄悄
作者: sheeddee870 (sheeddee870) 2026-06-27 17:16:00
熱知識:和解改變不了做賊喊捉賊
作者: macocu (傻傻的匿名) 2026-06-27 17:38:00
又一個和解仔,嗨呀
作者: kskg 2026-06-27 18:02:00
蹦世界和誰和解?
作者:
atari77 (來去如風)
2026-06-27 19:45:00和解就當沒事 沒人需要背責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