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討論得很激烈
到底版權的本質是什麼
我們就要回到版權法誕生的那個歷史背景
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誕生於1710年的英國安妮法案
時代背景是這樣的
1557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血腥瑪麗"為了限制言論自由,控制思想
給予出版商王室特許的永久版權
而原作者也只是打工仔,出版商都是買斷制,後續利益跟作者無關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新興資產階級逼迫王室簽下1689年權利法案
從此國家實權落入新興資產階級手中
而1710年的安妮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
這個法案的目的雖然也有保護作者權利
但最大目的反而是為了破除知識壟斷,所以給版權加上時間限制
只要十四年後版權就充公開放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關於版權的授權條款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授權國會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著作和
發明享有獨佔權。」
也就是說,版權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壟斷利益,而是激勵創新和知識流通
為什麼當初英國資產階級不改成作者永久版權?
因為他們就是深受出版商永久版權之害
換成作者想要永久版權,換一個人想當惡龍,資產家為什麼要跟作者結盟?
乾脆改成出版商和作者都沒版權算了
所以作者想要創作權利,就得接受同盟者不能接受永久版權,這是利益等價交換
另外,創作物跟實體物資不同,實體物資有限,有排他性
文化資產可複製,可無限增值,沒有排他性
有些人認為盜版是影響作者潛在的客戶
但在主流經濟學裡:絕大多數的盜版用戶,本來就不是你的潛在客戶
你打擊盜版,他們之中絕大多數人也不會付錢給你,只會轉向其他更具性價比的產品
而且文化產品是有傳播增值效應的
最典型代表性的就是同人文化
原作的更新速度和曝光率有限
同人文化等於是一種非官方的免費更新代餐和免費曝光手段
整體來說原作者還是淨賺的
作者想要版權費,那同人作家的宣傳費你要不要給人家?
還是那句話,版權法最初的用意不是保護壟斷,而是破除壟斷,激勵創新
你覺得永久壟斷保護了特定作者的利益,實際上是傷害了整個產業的長期利益
還讓作者失去了同人二創的免費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