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rakis (DukeLeto)
2017-05-02 22:15:50不懂製作委員會的人似乎有點多...
簡單解說一下。
順帶一提這其實是很常見的商業模式,也就是股東合夥。
簡單地說,製作委員會可以區分成
A.原案(作品原始權利人)
B.各種偕同方(通路商、電視台、唱片公司等)
C.製作方(動畫公司)
以漫畫或小說改編來說,因為是原作者的簽約對象,原則上也是案子的源頭。
所以擁有相當大的權力。
而因為改編之後要放送或者鋪貨賣光碟,所以電視台、網路平台、實體店鋪系統等,
也可能會參一腳。之後,也可以藉由動畫放送後產生的效益 (電視台收廣告費、
唱片公司辦演唱會等等) 獲得收入。
既然是電視節目,那有OPED也很合理,於是唱片公司會提供音樂支援作為插股。
當然,負責製作成品的動畫公司也有份。
由這多方組成董事會,或者說聯合贊助的結構,也就是製作委員會,共同出資(源)
以分攤整體開銷,尤其當製作水準高=很花錢的時候更需要如此。
當然也有野心很大想自己佔大股的,這就是老闆賭身家了,賭贏噱翻賭輸爆炸。
(你看那個G社就是賭贏噱翻的例子,反過來也有另一個G社賭輸爆炸)
最後產生的動畫成品與各種周邊、節目帶來的廣告費等等,
其實都有委員會各方利潤分成。
"賣中國配信權就可以回本" 基本上只代表委員會可以提早開始獲利。
當然,配信權背後的持續分成也是一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