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作品中侵權(抄襲)的認定-中國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26-06-18 16:35:38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這種小說設定上的抄襲
: 真的很難說有甚麼問題吧
: 就好像能力戰
: 獵人夠早了吧?
: 但他前面不也一樣有jojo嗎?
: 修仙上的練氣 築基 金丹 元嬰算抄嗎?
: 升級就要過天劫被雷劈算抄嗎?
: 天劫又還有甚麼地火風水,心劫算抄嗎?
: 噢,原本的道家道教就有
: 但別人是第一個帶入小說內成為設定
: 才形成修仙小說
: 所以一個人寫了修仙,後面的人都不能寫修仙了嗎?
: 或者一個人寫了修仙
: 其他人就一定改體系
: 變成仙卒 仙士 仙將 仙帥 仙王 仙皇 仙帝
: 就不算抄嗎?
: 概念還不是一樣是升級境界?
: 又一堆二創作品
: 魔戒、哈利波特、火影忍者,寶可夢
: 全部世界觀與設定都是別人早就建立好的成功模板
: 這算不算抄呢?
部份恕刪
https://www.gipc.gov.cn/front/content.action?id
=adb5bf862a0142c7adff704e86cc2c81
無法縮址,抱歉(簡體)
廣州知識法院 "同人作品中人物形象侵權的認定"
重點
1.同人作品往往在角色、背景、情節等方面與原作品有一定關聯,這也是同人作品備受爭議
的主要原因
2.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裁判認為:1.《此間的少年》中出現的絕大多數人物名稱來自查
某某涉案四部小說,且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有較多相似之處。
雖然就單一人物形象來說,難以都認定獲得了充分而獨特的描述,但整體而言,郭靖、
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徵、
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某某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的
內容人物名稱、性格特徵和人物關係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是涉案四部作品的有機組成
部分...《此間的少年》抄襲《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情侶》
四部作品中人物名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所禁止的剽竊行為,
楊某侵害了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權。
3.《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與查某某涉案四部作品相比,兩者故事發生的時空背景不同,
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與事件、具體故事場景的設計與安排、故事內在邏輯與因果關係皆不
同,兩者的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此間的少年》並未侵犯查某某涉案四部作品中對
應故事情節的著作權
4.《此間的少年》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
將《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其藉助
《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某的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以文學作品為例,其既可能包含有作者獨立創作的部分,也可能包含有借鑒、引用他人的
創作,還可能包含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以及不被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事實、資訊、素材
等部分。著作權法只保護其中由作者獨立創作,且具備智力創造性的那一部分表達。
所以他們律師的結論
第一,文學角色形像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首先必須是一種可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
第二,具有獨創性是文學角色形象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另一要件
==============================================================
因為上次簽反抄襲,這次又發生烏賊內涵報E報
很多人將抄襲、縫合全混在一起說,又加入日本OOXX沒問題,為什麼起點就有問題?
將金庸告江南案的終審結果判例 加上下方有律師討論給大家參考
1.金庸告江南案,情節著作權未侵犯,但人物形象侵權(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
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皆相同)
2.更別說名稱和人物與劇情掛名==>構成不當競爭
3.情節著作權未侵權-主要是"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與事件、具體故事場景的設計與安排
、故事內在邏輯與因果關係皆不同",除非有更明顯的案例,故事的劇情縫合是否算侵權
還有爭議,若同人連情節遭遇,發展都類似,就很有可能
4.借鑒,引用或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就不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