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前文
法律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固然要先合理
但有時候還需要輔以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其他解釋方法
這段文字有兩部份:洋將條款,以及視為本土條款
這兩個條款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各隊直接花大錢買戰力強的外國球員。
例外由本土培養出來的,或是感謝洋將多年貢獻的,才不受這限制。
而且這條款,看起來原先並沒有討論雙重國籍者,或是有國籍無護照者,是否有自己選要不
要當洋將的空間。
費仔的情況,他確實是一個戰力強的球員,也確實有可能造成各隊高薪競逐。他有很高機率
有中華民國國籍,但這個洋將條款是一個“限制”條款,如果想要費仔當本土球員,理應是
球團或球員提出證明自己有中華民國國籍,解除這個“限制“
至於但書的視為本土,目前並沒有打過WBC國家隊就視為本土的規定,未來可以考慮增加,
但打過WBC 和中華直到本身的關聯性是否能和在台培養或是多年貢獻相類比就見仁見智。在
法律解釋上,通常對可能符合原則的放比較鬆,能否用例外抓比較嚴
中職如果沒改規章,費仔應該是洋將而且沒例外可用
至於另外一個報到要繳驗文件的條款,只是行政程序規定,通常不會直接用來解釋實體的權
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