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andon0415 (~~永無只盡~~)》之銘言:
: 如標題
: 沒記錯的話當時會祭出228條款就是因為紅中的關係,
: 因此也稱紅中條款。然後現在紅中自己又打破條款。
: 台鋼開訓直接暴雷,怎麼護航的我們就不討論。
: 相信大家也是抱持著且看且走的態度,我看你要怎麼圓
: 結果聯盟也是不意外的任何動作都沒有。
: 然後現在布坎南自己也開口。你可以說他不會去台鋼可能是其他隊。
: 但這種話你信? 我也是佩服。這樣228條款根本形同虛設,
: 還有存在必要嗎,怎麼可以禁止大家然後只允許紅中球員兼裁判。
: 不是針對他只是希望公平。如果允許那就大家都可以這樣玩,
: 那現在有條文禁止你就不該這麼做。聯盟應該有所動作吧!
: 不論是禁止台鋼註冊布坎南或是罰款之類的,至少別像這樣
: 甚麼都不做。那不就變像告訴大家請你違規。我聯盟保持沉默
「228條款」正式名稱落在中職聯盟規章第17章《外籍球員管理辦法》第96條。其核心規
範如下:
優先議約權期限: 每年8月31日(球員註冊大限)時仍註冊在陣中的外籍球員,原球團在
次年度的「2月28日」前,擁有該名球員的優先議約權。
禁止接觸(防挖角): 在2月28日之前,其他中職球團絕對禁止透過任何方式與該名洋將
(或其經紀人)交涉合約事宜。
附帶的「310限制」: 為了防止球團私下達成默契(偷跑),規章進一步限制,若該洋將
最終在2月28日後轉投其他中職球隊,他必須等到 3月10日 之後,才能參加新球團的比賽
、春訓或相關棒球活動。
例外情況: 如果原球團提前以書面方式向聯盟提出「離隊同意書」,表明放棄優先議約
權,該洋將即可提早與其他球隊接觸。此外,如果在8月31日註冊大限前就被解約的洋將
,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感謝各位指正,雖然富邦提早發離隊證書,也不意外的如同洪中所預言。
官宣加盟,聯盟也查無不法因此不會有任何懲處,至少看起來是這樣,
但這規章是否很有必要去做討論,有無存在空間。如果是這樣,那其他隊以後也這樣操作
是不是也就沒事了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26-02-28 20:47:00
有拿到離隊同意書
作者: jerry32140 2026-02-28 20:48:00
新聞內容看仔細一點
作者:
TiauEX (跳)
2026-02-28 20:48:00新聞不是寫日前就給同意書了 這在說啥是紅中白目說溜嘴 不要把整個球團的人都當白痴耶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6-02-28 20:49:00不是有說例外情況了 今天就適用阿 邦邦有給離隊同意書
作者:
NoEric (にこにこにー)
2026-02-28 20:53:00你在挑戰大家閱讀能力對吧
作者: GGlovehannah (雪雪炫炫) 2026-02-28 20:57:00
你理解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閱讀能力
不過說真的,我邦今天給也是很有意思,最後一天,你拿到要不要提早宣布都很難
沒差這一天,但是人家又給了離隊同意書,你給不給面子呢
作者:
yukiss (被縫108針的小球~~~)
2026-02-28 21:22:00邦邦給了離隊同意書就不用等310才能春訓 邦邦人真好
作者: kuku780 (哭哭) 2026-03-01 02:28:00
不太懂 如果上面規章沒錯的話 都是寫228「前」不得接觸,意思是到227而已吧,為什麼一堆人說是最後一天?228應該是第一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