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12196 (QQ)
2016-06-05 20:06:30剛剛翻到這項規則,比較有可能是剛剛那個判決的依據。
提供大家討論,要大家理性我知道很難,科科。
【6.01(i)(2)原註】(原 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
(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分的進壘時,
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
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
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
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
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 6.01(i)(2)規定不適用於本壘之 Force play。
以上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