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新球隊(獲得球員方)應該先提出25人保護名單,舊球隊(失去球員方)再選擇
: 要全額轉隊費或是部分轉隊費加上球員,劉玠廷進一步解釋,如果沒有看到名單,如何
: 評估是否要球員,因此提議新球團先提出25人保護名單。
這部分可以參考日職是合理的要求 以後勢必要寫入規章
: 其次,若舊球隊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上人,應該承接該名球員原有合約,劉玠廷說,如果
: 該名球員已經有合約在身,舊球隊應該承接合約,避免雙方薪資有落差,導致談約破局
這部分等同 接收FA球團付出人(簽約金+價值+選秀權)
釋出FA球團付出錢(50%轉隊費)
以實際狀況來說跟直接買斷球員合約類似 但爭議的點在於球員有沒有否決權?
推文有提到國外球團對於大牌球星都有不可交易條款 就類似規章提到的否決權
最合理的規定應該是不可否決但承接或重議合約 應該經過球員同意 類似交易的方式
至於新秀該不該受保護有討論空間 我認為可以以限定名額(ex:5個)方式來受限
: 最後,劉玠廷補充,若鄭達鴻同樣轉隊到兄弟,而犀牛和桃猿同時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人,
: 選擇球員的順位應該以戰績定論,前一年戰績差的可以先選,而不是以簽約時間作為先後
: 順序,劉玠廷說,以平衡各隊戰力而言,以戰績作為先後順序較公平。
這部分應該沒有人會反對
作者:
goldseed (黃金種å)
2016-01-08 19:41:00合理的規則應該是有不得交易條款的話 應列入25人名單
第二點把談約破局的補償金補足125%就沒爭議了現在有爭議是因為舊球團只能拿回100%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19:44:00
我就覺得他第二點不合理 且不符合現行規章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19:46:00
美國FA跟新秀差別很大 所以才是新秀去補償FA
廢話當然100%,沒能力簽下還要原球團補到125%?真的是窮酸吱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19:47:00
中職第一輪新秀跟FA差別可沒那麼大 以後只有一般先發等級
那直接等球團釋出 在接觸其他球隊不是꜠ 你的論點不成立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19:48:00
的球員就別申請FA了 因為他價值還沒前幾輪新秀高
作者:
lsp33 (LSP)
2016-01-08 19:49:00不可交易條款是球員合約裡面寫的 就看當初有沒有簽這條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19:50:00
中職就根本不可交易條款的前提阿
那也是對方球團自己要選的啊,憑什麼要原球團承擔風險?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19:53:00
沒有 例
作者:
wadeheat (wadeheat)
2016-01-08 19:55:00破局就直接回125%
作者:
ray0305 (ray)
2016-01-08 19:56:00依照劉大老闆的說法 球員沒有否決權 只能選簽約或退休而且第二點根本違反當年LM球團自己通過的規章
作者:
denhhy (santhigh)
2016-01-08 20:24:00第二點根本FA=變像的交易,根本不合理今年才剛花1000萬簽新秀,用不到幾個月馬上送給你?
有注意到我有堤保護名額嗎? 後段選秀簽約金1~200W左右以大師兄為例轉隊費根本綽綽有餘真的S級新秀也不可能掉出25人名單 你的論點不成立
作者:
pioo 2016-01-08 20:32:00第1合理 第2不符規章要適用也是下次 第3不就原本規章嗎?
第二點會把FA變成球員交易,國外要補償也是有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