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為喵喵公司提供運輸服務$20,000,該公司尚未付款。
分錄:
10/10
應收帳款 20,000
運輸收入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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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懂的是...既然喵喵公司尚未付款,
為何就已經可以在分錄裡,認列一個運輸收入??
會計不是權益基礎嗎??
這裡怎麼又出現矛盾了??
麻煩請各位大大解惑一下,謝謝喔!
作者:
lovehan (尋找初衷...)
2016-10-12 13:03:00收到錢之後 應收帳款再轉現金
作者:
lovehan (尋找初衷...)
2016-10-12 13:04:00喵喵公司已提供服務
還沒付錢 但是服務已提供 當然可以認列收入還沒付錢 所以他掛應收的科目
作者:
stoneer (KNPS)
2016-10-12 13:07:00收到錢才認收入那個是現金基礎吧..................
所以權益基礎不是以收到錢為判斷基準 而是以服務為準?呵..我頭昏了 又搞錯了 拍洩 我明白了 謝謝大大!我一直誤認為服務到位 錢也要到位 才可認列..^^"
作者:
ckbdfrst (ckbdfrst)
2016-10-12 13:34:00你已經問好幾個題目都這樣了 一直分不清楚 受不了你
想想喵喵是為了什麼才欠下帳款的? 是為了承擔運輸的費用 因此xxx應該填寫運輸費用
作者:
whmoioi (歐嗨唷)
2016-10-12 14:32:00付費公司以XX費用入帳
所以對於喵喵公司而言 他的義務未完成 也可認列費用??反觀提供服務的運輸公司 服務須完成了 才可認列收入?這兩造雙方 在權責基礎制下的認列標準 怎麼不同呢??這就是我不解的地方.....又是一種矛盾出現了....
作者: alian111111 (孩子的學習不能等) 2016-10-12 15:23:00
沒有矛盾阿 對方已提供運輸,喵喵的貨物也的確被運輸了啊
作者: s11537122 (育誠) 2016-10-12 15:24:00
由於對方"已提供"服務,所以對喵喵公司而言為"已發生",故對方可認收入,喵喵也要認費用,以上
誠懇建議您去上個補習班或學分班^^每次自己想錯就說是矛盾==樓上的板友們真的太有耐心
所以s大的意思是 權責基礎只論運輸公司的收錢權利..但不論喵喵公司的付款義務?!只要權利確認取得了...就算喵喵公司的義務責任未完成 仍舊可認列費用??故權責基礎的重點只在乎權利(服務) 不care責任(義務)?
作者: s11537122 (育誠) 2016-10-12 17:12:00
感謝s大詳細解說 原來雙方都同時有權利與義務發生喔但問題是運輸公司的權利未完成 喵喵的義務也未完成耶因此所謂權責基礎制是指 只要雙方發生權利與義務關係就可以認列收入及費用了 不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的完成囉?請問我的認知是否正確???^^
作者: starweixing (星小星) 2016-10-12 18:05:00
你想想權利義務完成之後是什麼情況
我應該是被之前預付租金不認列費用而是認為資產的觀念搞混了 因為當初大大說隔一年的租金未付不認列費用只是先擺一筆錢在房東那裡當資產 時間到了才轉費用~因此目前這個運輸費交易 並沒有如預付租金會牽涉時間所以權利義務關係立即生效 我的認知 對嗎??可是 這會讓人想到喵喵公司的賒欠 如果是分期付款呢??OK 暫不管分期付款 總之 只要雙方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又不牽扯時間攤提問題 那就是馬上可認列收入與費用...請問我的認知 對嗎??
作者:
conk (conk)
2016-10-12 19:10:00基本上是這樣,但還是有例外的
感謝 感謝 看來會計的權責基礎 還須納入時間因素考量感覺會計似乎牽涉邏輯思考能力 真是一門還蠻妙的學科
作者: zutter1006 (PPAP) 2016-10-13 11:22:00
服務提供時或勞務提供時即認列收入或費用
作者: gogohorse 2016-10-13 13:27:00
把會計學第一章唸懂了,妳的問題就都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