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neoa01不服IanLi之認定(20260928-1)

作者: neoa01 (bravo)   2026-09-28 22:31:59
申訴人 :neoa01
欲申訴文章代碼:#1gi0eq8a (Law-Service)
被申訴人:IanLi
申訴訴求:
1、因遭Stock板主Paul1021及rayccccc以違反4-6-1為由,水桶處分一年,向StockPicket
板申訴未果後,向Law-Service板提起申訴,該小組仍維持原水桶處分。
2、本人認該水桶維持處分有不適用板規、違反板旨,亦有權限濫用情形,向本板提出申訴
,請求撤銷水桶處分。
相關板規:
4-6-1. 政治文、政治推文,水桶七日。
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
相關事實:
1、Law-Service維持原水桶處分之理由:     
小組檢視申訴人在所爭推文的文章只有一條推文,推文含有政治為雙方所不爭,因此爭點為
是否符合股票板旨,或是所為股點;
小組認為在要取得使用政治文字的權力,同時也因極積滿足股票板旨,小組認為推文不具有
積極滿足符合股票板旨,因此支持原檢舉理由,小組認定違反板規維持原判。
2、所爭之推文:
→ neoa01: 所以說 民進黨根本是看政治風向,而非專業做事
理由:
1、本人於股檢板之申訴說明均強調4-6-1之違反需同時滿足(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
),且(內容)需違背股票板板旨,始足該當。
2、本人從未認本人之推文符合4-6-1之構成要件(政治議題)或(政治人物),說明如下:
(1)議題是指:會議中或公眾之間需要被討論、研究並尋求解決方案的題目或爭論焦點,
或參照教育部重修國語辭典修訂本,議題指會議中討論的題目。
(2)政黨: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
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政黨法第3條參照)。另,政
黨在法律上屬於非營利的公益性社團法人。
(3)政治人物:自然人為中心
(4)綜上,民進黨一詞,非屬議題,亦非自然人,故非板規4-6-1所稱之提及政治議題或政治
人物本要件。
3、內容需違背股票板板旨:
(1)本人推文之內容:
根本是看政治風向,而非專業做事
(2)該內容是決策過程之敘述,政治一詞是社會價值權威性分配的過程,用以形容及描述做
事的方法,為中性的描述。
小組認要取得使用政治文字的權力,同時也因極積滿足股票板旨,為增加板規所無之限制,
違反處罰需板規有明文規定為限,同時亦過度言論之過度限制。
4、綜上,本人認小組維持水桶之處分,違反處罰應有板規明定者為限,亦違反板旨,亦屬
權限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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